上證函〔2018〕15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于2017年3月發布實施了《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指引》發布以來,各受托管理人切實擔起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職責,風險管理意識逐步強化,風險管理工作有序開展,風險管理體系初步建立。但是,仍有部分受托管理人存在對信用風險管理重視不夠、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風險管理工作不到位、相關人員勤勉盡責不夠等情況,有的受托管理人甚至違反《指引》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導致未能及時發現信用風險,影響了信用風險的化解處置。從2018年起,債券到期兌付壓力將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強化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現就落實《指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信用風險管理職責
(一)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指引》要求,建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細化信用風險管理業務流程,明確內部風險管理決策機制。
(二)受托管理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或崗位,配備充足的人員和資源從事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運行體系,確保信用風險管理責任落實到崗、到人,確保所有債券和所有風險管理環節全覆蓋。
二、關于相關負責人履職
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債券、風險管理等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親自參與信用風險監測、分類、排查、預警中的重要事項,親自參與信用風險的化解處置,并對有關事項做出判斷和決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定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流程和機制安排;
(二)對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中的重要事項做出決策;
(三)帶隊進行風險類及相關債券的現場風險排查;
(四)牽頭推動信用風險化解處置相關工作;
(五)簽發定期及臨時信用風險管理報告;
(六)其他規定或約定的信用風險管理職責。
三、關于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
(一)受托管理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進行信用風險監測,避免監測渠道和方式簡單、單一,切實提高信用風險監測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監測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審閱分析;
2.對發行人相關輿情進行監測跟蹤;
3.與發行人及相關方加強聯絡和溝通交流;
4.通過相關網站或系統查詢發行人征信、訴訟仲裁、失信被執行人等信息;
5.履行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回訪發行人、訪談發行人相關人員和查閱發行人財務經營資料等。
受托管理人應當在信用風險管理報告中詳細說明對相關債券所采取的風險監測渠道和方式。
(二)發行人發生《指引》規定的關注類、風險類債券相關情形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及時予以關注,并有針對性地開展適當的風險排查。受托管理人不將債券列為相應風險分類的,應當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據,并在信用風險管理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得在未經適當風險排查的情況下調整債券的相應風險分類。
(三)受托管理人應當根據債券信用風險程度高低、到期時間遠近等因素,對關注類債券作進一步區分,明確需要重點關注的部分關注類債券,并在信用風險管理報告中予以說明。受托管理人在選取關注類債券進行現場風險排查時,應當優先排查需要重點關注的部分關注類債券。
四、關于信用風險排查與預警
(一)受托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指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時間進行風險排查。
(二)關注類債券及其發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信用風險狀況及程度不清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開展風險排查:
1.出現關于發行人及其債券的重大市場不利傳聞;
2.未按規定或約定披露定期報告或重要臨時報告;
3.債券持續停牌超過半個月或未能按規定及時復牌;
4.其他規定、約定或受托管理人認為的情形。
(三)信用風險排查應當綜合運用查閱調取資料、訪談相關人員、書面函證、現場走訪等方式進行,并可視情況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供應商、客戶、債權人、相關專業機構等進行延伸排查,不得僅以打電話、發郵件或通用問題列表問詢發行人等形式開展風險排查。
(四)對風險類及違約可能性較大、需要重點關注的部分關注類債券,受托管理人除按《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排查外,還應當詳細排查以下內容:
1.發行人的整體負債籃子及債務結構,包括各類債務的規模、期限、成本、增信措施、是否逾期,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情況,是否存在民間借貸等表外債務,是否存在潛在債務糾紛或訴訟,債券或債務工具申報發行和存續情況等;
2.發行人的資產質量和變現能力,包括主要資產(含所持重要子公司股權)受限及對應債務情況、變現難易程度和實際可變現價值等;
3.發行人的現金流穩定性和持續性,包括經營性現金流狀況、相關往來款情況、可實現的銀行授信額度等外部融資渠道和能力等;
4.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和實際控制人,包括公司實際決策、運營人員相關情況,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或資產、償債意愿和誠信水平等。
(五)受托管理人應于每年12月提前做好次年到期、回售債券的風險排摸,重點做好風險類和需要重點關注的部分關注類債券的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并結合債券信用風險程度及還本付息時間,制定次年信用風險排查工作計劃,合理安排風險排查時間及方式。
受托管理人應當督促和協助債券到期、回售的發行人綜合采取申報債券發行或爭取其他外部融資、資產重組或處置、落實增信措施等應對措施有效化解處置信用風險。回售債券還應提前了解投資者回售意愿,做好投資者溝通引導,明確回售預期,降低回售影響。
(六)受托管理人應當對信用風險排查了解的發行人相關信息,與發行人及相關方充分溝通,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通過投資者認可的其他方式及時公平告知投資者相關信息,做好信用風險預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關于信用風險管理信息報送
(一)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半年度或臨時報告中,說明按本通知規定開展的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情況。
(二)受托管理人應當按本通知規定于每年年初向本所書面報告以下事項(報送模板詳見附件):
1.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流程和決策機制建立及變動情況;
2.債券信用風險管理部門及崗位設置情況,相關負責人履職情況及有無變動,從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人員配備、專職人員及聯絡人相關信息及其變動情況;
3.當年到期、回售的風險類和需要重點關注的部分關注類債券的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安排及風險排查工作計劃;
4.受托管理人認為或本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相關事項已于往年報送的,可只報送變化或變動情況。
六、關于其他事項
(一)受托管理人為商業銀行、律師事務所等非證券經營機構的,主承銷商應當加強與受托管理人的溝通與協調,參照《指引》及本通知要求開展信用風險管理。
(二)受托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當及時制作工作底稿,真實、準確、完整記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相關工作,并保存相關文件資料。本所可以根據需要調閱、檢查全部工作底稿。
(三)受托管理人及相關人員存在未按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用風險管理義務的情形,本所將依據《指引》等相關規則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