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1〕1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發揮上市基金做市商功能,提升上市基金流動性,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上市基金做市業務”,現予發布(詳見附件),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于2018年12月14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2018年修訂)》(上證發〔2018〕11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上市基金做市業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