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11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適應全面實行注冊制改革需要,提升保薦機構執業水平,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保薦項目質量,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做好市場準備,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暫不實施,一年期滿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
2.《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