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2〕1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精簡優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著力打造簡明、清晰、友好的自律監管規則體系,科創板規則結構上形成了自律監管規則、自律監管指引、自律監管指南3個層次。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將原“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更名為“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現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自愿信息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3號——科創屬性持續披露及相關事項》(詳見附件),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的通知》(上證發〔2020〕67號)、《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自愿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證發〔2020〕70號)、《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科創屬性持續披露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1〕4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失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2022年修訂)
2.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自愿信息披露
3.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3號——科創屬性持續披露及相關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