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債字〔2011〕65號
日期:2011-03-28
關于上市商業銀行租用會員交易單元參與債券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各上市商業銀行: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于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0]91號)的精神,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上市商業銀行租用會員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參與債券交易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商業銀行參與本所債券市場,應當向本所會員租用交易單元進行。
二、上市商業銀行向本所會員租用的交易單元,僅能用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等債券品種的現券交易和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品種的交易。相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商業銀行不得轉租租用的交易單元,不得接受其他機構或個人委托代理買賣。
上市商業銀行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對租用交易單元做好交易權限控制。
三、上市商業銀行租用會員交易單元應當通過本所網站會員專區的會籍業務系統辦理,并在線提供以下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業務資格文件;
(三)交易單元使用承諾書(見附件);
(四)交易單元租用協議;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市商業銀行與會員解除交易單元租用關系的,應當按照本所交易單元管理業務流程辦理退租手續。
四、會員向上市商業銀行出租交易單元的,應當保障上市商業銀行所租用交易單元上相關信息安全。未經本所批準,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獲取所出租交易單元上的交易數據和其他信息。
五、上市商業銀行租用交易單元的,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防范業務風險,并承擔所租用交易單元上發生的證券業務的法律責任。
六、交易單元租用期間,會員和上市商業銀行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
七、本所對租用交易單元的收費,適用本所有關規定。會員和上市商業銀行因交易單元租用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八、上市商業銀行參與本所債券交易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本所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并比照會員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紀律處分措施。
九、本通知由本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