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補充說明保險機構證券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上證會字〔2011〕36號
各會員單位、相關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支持保險資金投資資本市場、規范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證券投資交易活動,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兩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已就保險機構證券投資交易有關問題聯合發布了《關于保險機構證券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證會字〔2011〕24號,以下簡稱“《通知》”)。
目前,部分保險機構正在按照《通知》要求,積極開展相應規范工作。為構建保險機構合規、便捷、長效的入市渠道,滿足保險機構正常合理需求,平穩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經認真研究,現就保險機構證券投資交易有關問題補充說明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鼓勵保險機構作為兩所會員的特殊機構客戶進行證券投資。
保險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也可選擇租用證券公司的交易單元進行證券投資,向兩所申請辦理新增租用證券公司的交易單元:
(一)無直接持有兩所席位及交易單元情況或已作出妥善退出安排、承諾在合理期限內解決。
(二)現有租用交易單元上不存在超越權限違規代理其他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情況,并已制定相應管理制度,能有效防范出現超
越權限違規代理其他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違規行為。
(三)已按照兩所交易及相關業務規則要求,建立相關交易技術系統,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保障與兩所交易及相關
系統連接的安全。
(四)負責保險機構結算業務的托管銀行已與中國結算簽署《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對保險機構證券投資進行擔保交收,承擔最終擔保交收責任。
保險機構通過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進行證券投資交易的,在向中國結算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交證券交易所同意租用交易單元的證明文件以及中國結算開戶業務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保險機構租用的交易單元只可用于其自有保險資金賬戶、自身作為受托管理人的保險資金賬戶和保險機構自身作為投資管理人的企業年金賬戶的交易業務。
保險機構在租用交易單元上開通新增證券賬戶的交易權限前應報兩所備案。
對于本通知下發前保險機構已租用的證券公司交易單元,保險機構應協商其負責結算業務的托管銀行,于2012年底前與中國結算簽署《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對保險機構證券投資進行擔保交收,承擔最終擔保交收責任。托管銀行未簽署相關協議之前,保險機構不得新增證券賬戶指定(托管)在上述交易單元上參與交易。
三、對于直接持有席位和交易單元的保險機構,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強清理力度,原則上應于2014年底前逐步退出,并向兩所出具書面承諾函。
對于暫未退出或做出妥善退出安排的席位和交易單元,保險機構要嚴格管理,不得超越權限違規代理其他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不得新增證券賬戶指定(托管)在上述交易單元上參與交易。
為進一步防范結算風險,對于未出具書面承諾函的保險機構,其通過直接持有的兩所交易單元進行證券投資交易的,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在其結算參與人開立于中國結算上海、深圳分公司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應不低于該保險機構通過結算參與人進行結算的全部交易單元當日買入金額的100%。
四、保險機構應建立交易業務合規管理、內部風險控制與管理機制,并設立相應的監控系統,對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防范違規交易行為的發生。
保險機構應指定專人作為聯絡人,負責辦理與兩所、中國結算相關的業務、技術與合規事務,并將聯絡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資料報兩所和中國結算備案。
兩所和中國結算將持續關注保險機構的交易、結算與技術風險,對互為對手方“對敲”等異常交易以及超越權限違規代理等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五、對于違反本通知和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保險機構及其托管銀行,兩所、中國結算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收取違約金和透支資金的利息、暫停或限制交易等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直至取消交易權限,及時糾正、依法處理違規行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兩所及中國結算聯系方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021-68806148,hzwang@sse.com.cn。
深圳證券交易所:0755-25918161,lcyang@szse.cn。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010-59378911,jzeng@chinaclear.com.cn。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